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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法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需要,实现权利、尊严和幸福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也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内容。”

有人把实行法治看做是权力行使者的事,与人民群众无关,甚至认为严格依法办事会有碍民生,似乎不妨为了民生削弱或牺牲法治。于是就出现为了所谓的社会稳定、为了眼前治理的需要、为了局部利益,不顾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而实施地方保护、干扰司法、司法不公、“花钱买平安”等等行为的现象,这种认识和行为的错误十分明显。把促发展保民生,使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获得生活幸福作为首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国家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目的。为达此目的,必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法治的特征是依照法律办事,以平等保护个人的权利。在《牛津法律大辞典》的释义中,“法治”“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自由、权利、秩序、公平是法治的重要价值,法律和执法是法治的基础要素,为了实现法治的价值,法律应对权力如何行使、权利如何保护、义务如何履行、责任如何承担等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通过执法予以落实。这一切都事关每个人的现实生活,决定着人民能否正常生存及生存的质量。 

民生就是人民维持生存、生活所需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是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人人都离不开的吃穿住行等经济物质条件当然是民生内容,但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的法治治理模式对于人民而言也不可须臾离弃。如果削弱乃至否定法治,与法治对立的人治就会强盛。但人治并不可靠,它会使权力膨胀腐化,变为法外特权,破坏社会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生产能力低下、经济发展停滞、人权失去保障。在这种社会状态中,人民陷于物质生活匮乏和精神生活痛苦,维持生存和尊严会成为艰苦的挣扎,公正、平等、自由、幸福都属于奢望。这种环境,也不可能是富贵者的乐园,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享受不到精神自由、人格平等、生活安逸。富人难逃被权势者侮辱,被公众仇视,缺乏安全感和满足感的命运;即使贵为人治顶端的叱咤风云权倾天下者,也同样会随着失败的社会治理,而遭受事业挫折、心理煎熬,丧失幸福感、成就感。 

这个令人生畏的判断结论,绝非出自理论上的推导、逻辑上的演绎,而是有事实可证明的真实历史和被真实历史所说明的真理及常识。殷鉴丰富,近者如,上个世纪给中华民族造成深重灾难,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痛苦的人祸浩劫,就是否定法治,实施人治的恶果。事实证明,排斥法治原则、违背法律要求、损害司法权威的观念、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都是违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短视思维,均与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愿望南辕北辙。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具有至重至上社会价值,保障民生是执政、执法的要务,舍此要务,“为人民服务”就只是一句口号而已。正因为与民生息息相关,具有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所以宪法和法律才会享有“至上”的地位。古今中外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都表明,只有在保障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司法权威不被动摇,权力受到监督约束从而规范行使的法治环境中,才可能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的应有权益,使民生真正得到保障和改善。所以,实行法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需要,实现权利、尊严和幸福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也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内容。 

如果执法者认识不清,甚至否认法治对民生的重要作用,那么,对自己建设和维护法治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会产生理解障碍,不利于自觉地把执法为民作为不容懈怠的义务,乃至作为人生价值的目标。在当前利益多元,矛盾高发,思想活跃的形势下,心系人民关注民生的执法者,必然对法治怀有满腔热情,时刻谨防被偏见蒙蔽心智,误把牺牲法治而换取一时社会效果,甚至换取个人政绩或私利当做可行之举或应当之举。必须明确,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以保障民生,是执法者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为此,在行使执法权力时,一定不能随心所欲无视法律,而应深思熟虑,有效排除干扰,使执法活动适应法治需要,符合社会和人民利益,取得保障民生的最佳效果。其中,最重要的是做到公正廉洁执法,反对特权,杜绝滥权,坚持刚直不阿的操守,严格依法办案办事,公正、平等地对待每名公民,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决不给枉法行为以空间,决不给人治以市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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