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起成都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
新华网成都3月20日电(唐羽)19日,成都市环保局召开3月例行新闻通气会,发布《成都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业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3月20日正式执行。成都市环保局副局长易波宣读了细则。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管理工作,保障机动车排气检测规范进行。市环保局委托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机动车中心”)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环检业务进行监管。
《办法》采用记分管理方式,对检验机构的各项违法、违规及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行为予以记分,根据记分结果,由市机动车中心对检验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年记分总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积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存在的问题分别记12分、6分、3分、2分和1分,共72项记分标准。
一次记12分的条款共8项,包含“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排气检验”“篡改排气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排气检验报告”“篡改受检车辆的信息资料或相关参数”等性质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检验机构不能触碰的“高压线”。若检验机构涉嫌违法或一次一项被记12分,市机动车中心除进行记分外,还应将其涉嫌违法行为上报市环保局依法处罚,同时市环保局将情况通报公安和质监部门,由公安和质监部门依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市机动车中心副主任田红介绍,2017年,市环保局对7家涉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共计罚款260万元,从全国范围来看处罚力度也非常大。
根据《办法》的记分细则,若检验机构记分累计值达到12分(含),市机动中心暂停接收该检验机构环检数据10个工作日;累计值达到24分(含),暂停接收数据30个工作日;累计值达到36分,暂停接收数据90个工作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据悉,目前成都市正式营业的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有3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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