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抓刑事和解 促社会和谐
“感谢检察院给了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冲动做傻事了。”当检察官宣布依法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后,邓某某流下了感激和悔过的泪水。
5月12日上午,都濡镇农民邓某某与前夫冉某某就如何照顾、医治生病的小女儿一事发生争执,加之因为生的是女儿长期受到前夫一家刁难,邓某某在一时冲动之下,前往前夫家中将家具、窗户玻璃等财物砸坏,并点燃了前夫家中的衣物,造成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案发之后,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邓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向县检察院提请批捕。收到该案后,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对邓某某进行了讯问,邓某某主动向检察官提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因其现在不具备赔偿能力,只有靠亲戚帮忙先赔偿被害人损伤后,今后出来再慢慢打工偿还亲戚借的钱。检察官遂主动联系邓某某的亲戚,通过做工作,其亲戚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冉某某损失一万五千余元,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希望检察机关依法从轻处理邓某某。
6月5日,务川检察院分别依法对邓某某作出了刑事和解不捕、不起诉决定,使这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的当事人双方重归于好,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人文关怀。
“通过依法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我们把类似轻微刑事案件,化解在了检察环节,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浦龙说。
据介绍,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机械办案,而是尽一切可能修补破损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确保社会和谐有序。
截至目前,该院刑事和解相对不捕11人,刑事和解相对不诉17人,其他情节轻微相对不捕39人不诉46人,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对抗,提升了办案效果。
当前,务川正处于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服从服务顺应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顺应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的能力水平。
作为员额制检察官,陈浦龙曾办理了一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犯罪嫌疑人高某是红丝乡上坝村的贫困户,一直在家务农,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家里的火药枪是其祖父去世遗留,加之高某没有读过书,法律意识淡薄,持枪主观恶性不大,最终检察机关也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如果我们只是机械办案,不负责任的结案了事,不仅让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还会影响脱贫攻坚大局。”陈浦龙说,结合当前的脱贫攻坚工作,他们在办理一些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轻微刑事案件时,通过司法裁量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全力帮助贫困户搞好生产,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了检察力量。(唐正平 李勋 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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