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贵州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宪法备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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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第36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这部分和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制度要区分开,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对于此部分要能够分别记住,分别掌握,不要混淆。

二、宪法第37条修正案:国家机构中增加了“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独立的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宪法第45条修正案: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修改前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而18年修正案通过之后取消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在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副主席也取消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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