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水准最高的法律才能催生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21世纪》:为什么霸王条款不断变换形式,难以根除?
刘俊海: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问为什么在商家面前,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我认为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信息占有不对称、经济实力不对等、争讼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有落差、集体维权成本高等。
即使法律作出了偏向保护消费者的规定,但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并不一定愿意起诉到法院,即使是提起了诉讼,有些消费者也无力或不愿请律师,而商家却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还有办法将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税前列支,计入公司经营成本,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和全社会。
《21世纪》:有些商家确实利用了消费者维权时不敢打官司、不值得打官司的心理,对此,有哪些救济手段?
刘俊海:消费者在单独维权时,容易陷入“为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而消费者集体维权的成本现在还比较高,在受害者人数众多或不特定的大规模侵权案件中,消费者普遍存在搭便车心理,愿意挺身而出、担当道义、热心维权的消费者不多。
消保法第47条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消费领域,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可以有效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但几年来,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并不多,这与消费者协会的财力人力限制和取证难有关。应该完善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激活以检察院和消费者组织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早日让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生根。
《21世纪》:对于霸王条款,消费者与商家相比具有天然的弱势,应该如何加强外部监管力度?
刘俊海:经过多年的消费者维权斗争,一些企业依然我行我素,甚至某些行业协会公然把不公平格式条款写入行规行约。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也很少纠正霸王条款。
鉴于此,我建议各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对格式合同的纠偏机制,积极探索公众听证试点,积极发挥行政指导职责,敦促格式合同提供方见贤思齐。为根除行业协会姑息纵容会员企业见利忘义的短视现象,要规定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也必须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仲裁机构与法院要及时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公众与媒体也有权监督霸王合同。
我们过去长期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对抗霸王条款,但效果不彰,主要原因是没有同步激活反垄断机制,没有真正找到并摘除垄断企业的“病灶”。
目前,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把超级互联网大平台纳入规制范围,并强调在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要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这意味着,互联网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现象,互联网垄断企业为排挤中小竞争者、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二选一”潜规则将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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