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整治霸王条款是最好维权



9月1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示全省三大行业20条典型“霸王条款”。该局2018年11月起,对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消费领域重点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截至今年8月底,审查三大行业合同6609份,发现问题合同1555份,发现问题格式条款6135条,此次公布的是其中最有代表性、广泛性的一批问题条款。

对消费者而言,事前整治曝光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相当于为他们上了一堂免费维权知识课。对于大部分消费者而言,基于认知时间精力等主客观条件,对本次曝光的几类“霸王条款”,可能压根不知道自己被侵权,请问又谈何维权?基于无奈,现实中不少人大抵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便是只能选择自认倒霉。

本次行动中,针对合同中发现的问题,浙江市场监督部门对问题经营主体开展行政约谈317次,下达行政建议书774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43份,行政指导完善合同文本1417份,行政指导修改合同格式条款70543条(次);立案查处合同违法案件83件,收缴罚没款66万元。这些依法查处措施,对经营者而言,可谓既是一堂普法课,也是一次警示教育,无疑可促使他们长守法经营的记性。

我从报道中注意到,是否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情形,被列为本次合同格式条款规范审查的重中之重。就维权策略考量,可以说此举剑有所指、有的放矢,“打蛇打到了七寸上”;就部门作为而言,则彰显了监管部门防患于未然的主动作为和积极担当,势必将提升部门的公信力和满意度。

说到底,消费维权无非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三个关口,就其实质而言,事前整治曝光“霸王条款”,就是将消费维权关口由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前移。权衡维权结果和监管成本利弊得失,事前整治曝光“霸王条款”式的事前防范,肯定要比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来得科学得多、经济得多、高效得多。想想看,事前整治“霸王条款”,到底是不是最好的维权呢?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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