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法律不允许安乐死?



  -安徽霍邱脑损伤的一岁男孩,除眼睛能动,全身无法活动,全靠吸氧维持呼吸

  最近这几天,一则有关安乐死的新闻再次牵扯了大众的目光:

  一岁的男童严重脑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决绝,却仍不能突破法律的“禁区”——这一做法与我国法律相悖。

  发生在安徽的这一新闻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对于“安乐死”的关注。“安乐死”究竟带来哪些焦点的争论?生命的权利与生命的尊严,究竟该如何取舍?在法律、伦理、现实之间,“安乐死”是否将是个永远的“禁区”?

  -安乐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脱,还是人伦的漏洞

  百分百的痛苦

  百分百的拒绝

  在安徽霍邱一岁男孩的出院诊断上可以看到,“缺氧性脑损害、重度脑损害、心肺复苏后、左肱骨骨折、多脏器功能损害。”“入院后给予醒脑静和脑苷肌肽营养神经,家长要求不进行治疗及检查。现患儿家长要求出院,予以办理。”“患儿昏迷状态、鼻饲牛奶,面色口唇正常,痰较多。”“两侧大小脑半球脑萎缩、双侧基底节区片状异常信号……”。

  患者家属称,现在孩子除眼睛能动,全身无法活动,无法张嘴说话,全靠吸氧维持呼吸。孩子的妈妈每隔3个小时就要用针管将牛奶注入孩子的胃管中,看着孩子这样受罪,父母整日以泪洗面。因此曾经向医院和民政部门提出给孩子实施“安乐死”。

  医生称,一般情况下,窒息超过4到6分钟就会因脑缺氧造成不可逆的脑损伤,这名患儿因窒息时间较长,脑损伤很严重,今后的康复情况也不乐观。对于家属提出“安乐死”要求,医生肯定予以拒绝,因为这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我爱生命,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这是一句闻者动容的悲怆话语,也是一个当下得不到我国法律允许的要求。

  梳理更多公开报道可以发现,类似“安乐死”相关事件远非孤例。

  -宁夏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29岁女青年李燕

  就在本月初,苏州儿童医院门口,一位女士抱着两月大婴儿跪在地上哭,一位男子在旁边举着一张纸,上面写着:宝宝求安乐死,因病无法治愈,每天忍受着痛苦。

  这名患儿出生后不久就患上了一种罕见的怪病,嘴唇发紫,全身抽搐。在上海复旦附属儿科医院,经过多项检查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宝宝得了严重的高胰岛素血症。

  经过手术,目前宝宝胰腺已被切除95%。父母实在不忍心孩子遭受这样的痛苦,因此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

  2007年,宁夏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29岁女青年李燕求安乐死事件,就曾引起全国网民关注。

  当时她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动,丧失全部自理能力。绝望中的她写了一份“安乐死申请”议案(草案),希望能有全国人大代表帮助她提交。

  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

  -荷兰安乐死病人的标准外溢(如痴呆和精神崩溃患者)问题在英国引发担忧

  安乐死立法处境尴尬

  一旦实行就如打开“瓶中妖怪”

  那么,为什么在我国,为安乐死立法就那么难呢?

  事实上,安乐死在诞生之初就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伦理等范畴引发了数之不清的争论。

  比如,当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决定自身是否要生存时,这项权利就很可能被别人滥用。

  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纪录。

  而在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发展。

  而最近一些实行安乐死的国家的调查则表明,即便患者自身头脑清醒,在决定“自己是否去死”这件事上也可能会产生偏差。

  -荷兰在6年内安乐死死亡人数猛增

  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而在英国等一些国家,安乐死仍没有“合法化”。

  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荷兰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

  “首先,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出的坚定不移的决定;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患疾病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重的确定安乐死的方式。”

  然而,即便有了如此多的细则,安乐死依然争议不断。

  仅2010年度,荷兰实施的3200件“安乐死”事件中,就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

  据英国《每日邮报》2014年10月3日报道,荷兰最新的官方数据显示,荷兰选择安乐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两倍。

  2013年,荷兰共有42人因“严重精神问题”被执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4人和13人。数据还显示,去年荷兰安乐死的总人数激增15%,从2012年的4188例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

  7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

  其中,绝大多数人(约3600人)是癌症患者,但也有97例安乐死是痴呆症患者。这里还不包括“临终镇静”(给患者服用镇静剂和麻醉剂)的情况。

  -立陶宛工程师朱利乔纳斯·乌伯纳斯设计的安乐死过山车,乘坐时的不停旋转将导致乘客的大脑缺氧

  英国基督教医学协会的彼得•桑德斯称,“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失控。我们所看到的荷兰的情况是‘增量扩张’,即安乐死人数稳步增加,涉安乐死的病患范围逐步扩大。”桑德斯说。

  而欧洲监察人员西奥•布尔去年夏天在议会坚决反对:“不能允许安乐死。”在去年7月份接受《每日邮报》采访时他表示:“一旦‘瓶中妖怪’被放了出来,就很难再把它收回去了。”

  他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使这一本该是最后手段的措施在荷兰变成了一般性医疗程序。他说,安乐死现在在荷兰已变得非常流行,“其正成为癌症病人治疗过程中的一项内定模式”。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安乐死的条件一般是病人遭受着躯体上的极端痛苦,但现在却越来越多被解释为精神上的痛苦。

  例如,一名比利时布鲁塞尔男子上周描述了自己如何安排年过八旬的父母安乐死的过程,而他的父母希望死亡的原因是害怕孤独。还有一位80岁的荷兰妇女只是因为不想住在护养院而选择了安乐死。

  因为绝症还是因为绝境

  中国人安乐死无法回避之痛

  在中国,这个情况很可能更为复杂。

  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和比利时都是经济高度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特别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基本没有医疗保险,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因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和比利时相差甚远。

  荷兰人在选择安乐死时,他的唯一动机是难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我们多数人还“缺医少药”的中国,想提前结束生命的病人们,他们首先考虑的会是天价医疗费用无从承受,病入沉疴后无人照料。

  以2007年曾发起“安乐死”提案的绝症女孩李燕为例,她希望在父母去世后就让自己安乐死,原因是“不想以后父母不在了,跟着哥嫂生活,更不想到孤儿院或是福利院去生活,因为离开了父母我就是离开了天堂,生不如死”。

  日前,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发布新书《李光耀观天下》,书中他提到感觉自己正日趋衰老,希望有朝一日死亡“来得尽可能的快且毫无痛苦”,他说:“若必须通过吸管进食就拔管让我迅速辞世”。

  然而,对于大部分中国绝症病人来说,他们连被插管的机会都不一定有,而是回到家里默默忍受病痛最后的折磨。

  而一旦没有充分健全的全民医疗制度,安乐死就缺少了真正的社会基础。

  据钱江晚报、新浪网、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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