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实验幼儿园私设“小金库” 园长遭查处



  近年来,贵阳市各地各部门坚持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切实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个别单位和领导干部却无视党纪国法,私欲膨胀,仍怀部门利己和侥幸之心,私设“小金库”现象仍时有发生,而且引发各种腐败问题,严重扰乱了财政管理秩序,败坏了党风政风。

  案例:

  南明区实验幼儿园原党支部书记、园长郑敏英在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2017年2月22日,郑敏英被开除党籍。

  经查,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郑敏英安排南明实验幼儿园多名教职员工,将南明实验幼儿园的门面收入、与培训机构开设“珠心算班”和“亲子班”返款、在贵阳建筑材料总厂幼儿园开办分园收入、租赁新世纪幼儿园教室办班返款、帮扶国际城幼儿园建园收益、违规向学生征订教材获取返款等分别存入多个个人账户,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津补贴,支付房租,购买办公用品,进行零星维修等。

  期间,郑敏英在“小金库”账上领取了人民币6万余元。

  执纪者说:

  郑敏英身为中共党员、人民教师,本应该做出表率,但是其在担任南明实验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期间,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用“小金库”自定标准发放薪酬;违反有关规定挪用国家财物,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当组织向郑敏英核实相关违纪问题的时候,郑敏英不仅不思悔改,反而还和相关涉案人员串通一气销毁相关证据,一再错过组织给予的机会,最终晚节不保。

  案例启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整治,要求各地各部门坚决取缔“小金库”,但总有少数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小金库问题隐患尚存,需要引起警惕。

  在中央三令五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查快处的高压态势之下,“小金库”为何屡禁不绝?一是部分党员干部长期放松自身学习和思想改造,致使党性观念弱化、纪律之弦松动。二是有的部门对相关制度规定没有认真落实或不愿落实,执行规定只停留在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的阶段。三是财务管理存在漏洞,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旅游观光、发放额外津补贴,以及增加其他不合理开支等等,都不能花合法的公款,于是一些领导干部便违规将各类专项资金、集体收入、财政拨款等纳入单位的私设账户,绞尽脑汁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不“小”,其危害更不能等闲视之。不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危及社会和谐稳定,还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损坏党和政府威信与形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明确小金库治理责任主体,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国库集中收支两条线,杜绝一切形式的账外账。强化制度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消除腐败滋生土壤。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有效整合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力量,加大对私设“小金库”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堵塞漏洞,始终保持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同时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紧盯重点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形成有力震慑。

  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随时随地把党纪党规挂在心上,拧紧纪律之弦,充分认识到顶风违纪、不知收手必将受到严惩,切莫在“小金库”上动歪脑筋、耍小聪明。

  条例原文: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金额较小、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虽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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