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谁之过?为官不为要问责!



违法行政谁之过?为官不为要问责!

控告人:李机虎,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原市郊乡)居民,现住下湄桥街道办事处金桥社区,电话:15575615851。
控告人:唐小钗,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3207354076,二人系夫妻关系。
请求事项:请求郴州市人民政府瞿海市长责令北湖区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要求将2012年12月5日北湖区政府对控告人违法强拆的临时建筑恢复原状,承担相关费用;要求将其他各户强占控告人的用地给予赔偿的问题一并处理;
2、要求为控告人核发新林权证,将承包权利人变更为控告人。
事实和理由:
一、1995年11月,控告人与袁新勇、谢秋生等八户在原市郊乡杉山岭村华家组购地3.3亩建房。每户平均275㎡,控告人拥有两户,共550㎡。
控告人已使用建筑用地140㎡。
此外,控告人与其他各户都有面积不等的临时建筑,控告人使用的临时建筑土地约20㎡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费用(证据1、2)。
2012年,控告人和其他各户的临时建筑被指为违章建筑,并先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和通知等。
同年12月5日,北湖区拆违办等未经法定程序,仅凭两个通知书(证据3、4)将控告人的临时建筑野蛮强拆,(证据5图片)致使与之相邻的合法建筑(郴房私字6961号)受损。
不可理喻的是,其他各户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至今安然无恙。
谢秋生在未取得《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建设两间总面积60㎡的违章建筑,有关部门多次下达处罚决定(证据6)谢自拆了部分违章建筑后又自行恢复并装修,甚至还办理了合法房产手续,他有5处违章建筑都巍然不动,应该指出,有关部门为什么只对其中一处下达处罚决定?对其他4处不闻不问?试问:谢秋生的“能耐”从何而来?
是有人在充当谢秋生的黑保护伞,控告人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谢秋生之女谢园霞户籍不在本村,她伪造虚假户籍资料,移花接木,骗取规划许可证建房114.8㎡,经举报,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下达处罚决定书(证据7),其违章建筑直到2012年12月5日才被拆除。
事实上,谢园霞的行为不仅违法,已涉嫌犯罪,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已构成渎职。
2015年4月13日,控告人以此次“拆违”行动定性错误,执法不公为由再次向北湖区区长蒋利民投诉(证据8),在有关领导关注下,受损房屋得以修复。
如前所述,控告人所购建设用地550㎡,除已使用的外,有260平方米左右用地被其他几户强占建房,受益近二十年。北湖区和骆仙街道有关领导“调处”多年,至今仍不了了之。
2000年9月19日,谢秋生以修路为名,在他请来的乡武装部刘部长等乡、村干部眼皮底下砸坏控告人临时建筑和水沟,并将控告人打成轻伤(证据9),现场居然无一人制止。
2001年6月18日,乡、村干部出面组织双方调解,同意让控告人恢复临时建筑和水沟(证据10),为什么到2010年以后的2012年12月5日还要将这间临时建筑作违章建筑强拆?
控告人不明白,经批准在自己购买的建设用地上建房,为何成了违章建筑?
事后城管执法支队的龙国生队长承认那天“拆错了”!
有关部门的行为是执法还是违法?
二、控告人李机虎与李机生为同胞兄弟关系。2008年10月控告人与李机生之父李福寿过世,李机生之妻罗满娥指使两个女儿趁控告人不在家,撬开控告人衣柜门锁,盗取房产证和《林业生产三十年合同书》原件及土地使用证(证据11)。罗满娥串通少数村、乡干部,篡改《山林承包合同书》加盖了李机生的私章;多次雇请他人疯狂毁损控告人承包的山林及农作物(证据12、13),之后,李机生和罗满娥又以要求分割父母和控告人共同承包的山林为由,诉至法院。败诉后(证据14、15、16), 仍缠访不断,不断制造事端。由于北湖区政法委和北湖区林业公安分局个别负责人偏袒、包庇、怂恿对方,罗满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至今逍遥法外。
为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7月5日,控告人再次要求换发新林权证、变更承包人,蒋利民区长批转骆仙街道处理(证据17)。
但这一合理要求竞遭到骆仙街道有关负责人的无理拒绝和刁难,甚至提出:换新证先征得罗满娥同意,并要求控告人不再追究罗满娥毁林的责任。
控告人与对方在林权问题上没有争议,骆仙街道有关领导为官不为,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错不究,对控告人诉求推诿、扯皮,致使问题久拖不决。
谁来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万般无奈,控告人请求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瞿海为控告人做主,责令北湖区有关部门对控告人上述诉求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到位,书面回复控告人。
此致
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瞿海
控告人:李机虎. 唐小钗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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