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为举报人撑腰
据《南国今报》报道,柳州市11名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本单位领导受贿后,遭遇所在单位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其中一名举报人“被内退”及变相克扣工资。检察机关接报后进行调查,证实反映情况属实,责令纠正不当行为。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对于维护法制和社会秩序,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等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打击报复举报人往往伴随举报而行,轻则给小鞋穿,阻挠晋升、克扣薪水等,重则拳脚相加甚至雇凶伤人。因此,老百姓在举报时的最大担心,就是举报不成反受其害。而对于法律及执法机关来说,唯有切实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系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力量,让全社会坚定对法律的信仰。
就柳州市这起报复举报人事件而言,我们看到,其做法依然沿袭了以往诸多打击报复的一贯“套路”,即利用了单位对个人的强势不对等地位,对相对弱势的举报人实施隐性打击报复。
可喜的是,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10种打击报复情形。当地检察机关正是依照这个“国标”,指明了该单位的打击报复行为,并责令该单位改正。之后,举报人所在卫生服务中心的上级单位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纠正了对“被内退”者的不当行为,并对负有责任的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予以免职处理。这说明,法律的进步、用法的细致,可以有效制止打击报复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监督权。
更重要的是,在这起事件中,当事人相信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被报复后依然不向权力淫威低头,通过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监督权和利益。显然,这种对法律的信心和最终的较量结果,必会让当事人进一步坚定尊法、信法、用法的信心,让更多老百姓树立“能举报、敢举报、愿举报”的观念。
“奉法者强则国强。”在建设法治社会、塑造文明社会的今天,会有许多有待社会各界监督纠正的事情发生,需要通过法律的不断进步、执法用法的及时准确,让群众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不再心存疑虑、畏首畏尾,而是积极举起正义之剑勇敢监督,使社会的丑恶现象逐步变少。
当这种监督力量日渐强盛,当举报违法行为成为普遍认知,全社会都会因良好秩序受益。(农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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