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处办法(试行)
11月14日,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处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公职人员及涉事人员。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党政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信访、检察院等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权益受损、影响选拔任用甚至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
(一)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的;
(二)指使、唆使或雇佣他人歪曲、捏造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
(三)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