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药品化妆品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公布



烟台市药品化妆品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化妆品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及发放等工作。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辖区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及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涉嫌药品、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对涉刑案件的举报奖励事项应当填写《烟台市药品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移送书》(附件1),及时通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举报奖励事项。

第七条 对药品、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由各级食品药品稽查机构负责承办。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九条 举报人有权对涉及药品、化妆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其他途径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举报药品、化妆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公安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举报人应当在举报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结案后,经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给予匿名举报人举报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向各级公安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公安部门负责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烟台市药品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移送书》(附件1),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六)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分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能够提供部分有效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协助查处工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级举报:仅提供案件线索或违法事实,不直接协助调查工作,经查证属实。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当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7%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给予500元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给予100元奖励。

(五)每次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告知举报人有申请举报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烟台市药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2);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当制作《烟台市药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不予奖励通知书》(附件3)送达举报人。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或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八条 举报人申请奖励时应当填写《烟台市药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审核表》(附件4),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举报密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被委托人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举报人或其委托申请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承办机构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及时通知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同时持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匿名举报的,凭举报密码领取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处罚决定书、举报奖励告知书、奖励申请审核表、不予奖励通知书、奖励发放登记表(附件5)、转账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或奖励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满意的,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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